|
1.
|
业务介绍
|
|
|
查封登记用于在土地登记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查土地通知的情况下开展窗口式服务的土地登记。
|
|
2.
|
进入界面
|
|
|
可在导航图“土地登记”页选择“查封登记”,或在“土地登记”菜单中选“查封登记”进入模块,再按“增加”或“查找”键(见下图)。
|
|
|
|
|
|
|

|
|
|
|
|
|
|
3.
|
操作方法
|
|
|
|
按F1键可弹出土地登记办公系统的帮助,操作员可以参照帮助文件,较快的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按F2键或双击即可弹出辅助输入的功能,以方便操作员快速的输入数据。
|
|
|
3.1
|
功能键介绍
|
|
|
|
3.1.1查找:
|
运用字段名、比较符、输入收件登记值、关系符相结合的检索条件检索出相应的查封登记内容;
|
|
|
|
3.1.2增加:
|
用于添加的新查封登记记录。如果工作人员是在办公环境下工作,在增加某条记录前,必须确定工作人员已经通过工序管理承办了该业务,然后在上图左下角的下拉式列表框中选择该业务的业务号,再单击“增加”键,业务号将自动的添加到新记录中,此时业务号码是不可修改的;如果工作人员是在独立环境下工作,单击“增加”键并在“业务号”处输入业务号即可。
|
|
|
|
3.1.3复制:
|
把当前查封登记记录的内容复制并新建一条记录。其中登记日期自动为系统日期(单击“开始”,指向“设置”,单击“控制面扳”双击“日期/时间”即可设置)。
|
|
|
|
3.1.4排序:
|
将检索出来的地籍调查记录重新按不同条件排序。
|
|
|
3.2
|
进行查封登记时应注意事项:
|
|
|
|
3.2.1
|
查封登记的业务号不能重复、不能空白;宗地号不能空白。
|
|
|
|
3.2.2
|
如果是在“办公”环境下工作当查封初审人签名后,工作人员即可把数据移交给下一道工序。
|
|
|
|
3.2.3
|
“查封复审人”签名后,任何工作人员都将不能再修改数据,除非在某种原因确要修改数据,都必须向其领导申请并批准后方可更改数据。
|
|
|
|
|
|